公司設董事會,由 3 人組成。非職工代表出 任的,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或罷免;職工代表出任的,由公司 職工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或罷免。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任期屆滿,可連選連任。
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,副董事長 0 名,由董事會選舉。
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股東會會議,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;
(二)執行股東會的決議;
(三)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(四)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(五)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(六)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
的方案;
(七)制訂公司分立、合并、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
方案;
(八)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;
(九)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,根據經
理的提名,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、財務負責人及其
報酬事項;
(十)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(十一)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。
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,董事長
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,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;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,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。
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于每年三 月底前召開。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,應當召開董事會 臨時會議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、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者監事,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。每次會議應 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。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,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。
董事會決議的表決,實行一人一票。董事
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,由出席會議的董事
在會議記錄上簽名。
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 舉行。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
方為有效。
公司設經理,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。
經理對董事會負責,行使以下職權:
(一)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,組織實施董事會 決議;
(二)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(三)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;
(四)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(五)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;
(六)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、財務負責人;
(七)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。
(八)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。
公司設監事 1 名。股東代表出任的,由股 東會選舉或更換;職工代表出任的,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 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。
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。監事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
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檢查公司財務;
(二)對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 監督,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 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;
(三)當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, 要求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;
(四)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,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 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;
(五)向股東會提出議案;
(六)依法對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規、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 他職權。
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公司承擔。